【無罪釋放】涉轉介病人到自設眼科診所 明愛3前眼科醫生行為失當罪不成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30 11:40

最後更新: 2021/04/30 19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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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愛醫院前副顧問醫生涉串謀另外2名曾同院的醫生,轉介病人到私家眼科診所看診等,被控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,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明愛醫院前副顧問醫生,涉串謀另外2名曾在同醫院工作的醫生,轉介多名病人到他們開設私家眼科診所看診等,3人被控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,前副顧問醫生另涉盜竊醫院藥物被控,3人早前否認控罪受審,今(30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法官裁決時指,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明知故犯及有非法協議;至於醫生的外診工作是否有合理辯解,法官認為是醫管局內部問題,最終裁定所有控罪均不成立。

3名被告邱承建(40歲)、朱東麒(46歲)及朱東恒(43歲),3人同被控1項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;首2名被告被控1項相同控罪;而次被告及第3被告另被控1項相同控罪,首被告另被控1項盜竊罪。

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,3名被告於2012年1月4日至6月21日期間,串謀使當時於明愛醫院任職副顧問醫生的首被告,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,無合理辯解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,即轉介其在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次被告經營的私家診所,向另外兩名被告披露該些病人的資料,以及到該尖沙咀診所從事外間工作。

盜竊罪則指,首被告於2016年5月26日,從醫管局偷竊29瓶滴眼劑及9支眼藥膏。

法官裁決時指,會就被告是否有利益衝突、被告的外間工作、以及轉介病人共3點作出裁決。

法官認為,控方並沒有在3項控罪的罪行詳情中,列出首被告收受利益,首被告及第3被告觸犯利益衝突。控方開案陳述雖然提及收取利益,但始終沒有把收取利益及觸犯利益衝突列為罪行元素。

控方指首及第3被告將病人轉介至次被告診所,涉及嚴重不當行為。但若不涉及收賄或觸犯利益衝突,法官認為一兩次如此轉介病人都不應被視為嚴重至干犯刑事罪行,只是紀律問題,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。

法官又指,同樣地假使首被告作出第3項控罪時在外間工作,並是明知故犯,但若不涉及利益衝突或收賄轉介病人而獲得外間工作,亦只屬紀律問題,可由醫管局內部處理。

法官指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明知故犯及有非法協議,裁定首3項控罪不成立。至於最後1項盜竊罪,法官認為醫管局病人服務助理趙佩雯,即控方其中一名證人並非誠實可靠,故裁定控方無法證明此控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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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